一、考试介绍:
建设部、人事部联合颁布了《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》,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,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。建设部、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。
规定要求: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。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,考试合格,资格证书由人事部、建设部统一颁发。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。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。经注册后,颁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》及执业专用章。
二、培训对象
物业管理企业、建筑企业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(副)总经理、经理、总经理助理、部门负责人及符合报考条件的物业从业人员等。
三、培训师资
由省内著名的物业管理专家、教授担任教学。
四、考试形式
序号 |
考试科目 |
考试时间 |
考试形式 |
题型 |
科目一 |
《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》 |
2.5小时 |
闭卷、笔试 |
单选、多选 |
科目二 |
《物业经营管理》 |
2.5小时 |
闭卷、笔试 |
单选、多选 |
科目三 |
《物业管理实务》 |
2.5小时 |
闭卷、笔试 |
单选、多选 |
科目四 |
《物业管理综合能力》 |
3小时 |
闭卷、笔试 |
单选、多选 |
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,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;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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